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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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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奴隸之禁止)、第五條(禁止酷刑、不人道待遇)、第六條(人作為法律主體之承認)、第七條(法律上之平等)、第八條(基本權利被侵害時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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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A015-018
資料類型:
資源類型:人權報告書
型式:文字、靜態圖像
主題與關鍵字:
議題:生存權、勞動權、生命權、環境權。
描述:
內容描述:世界人權宣言四到五條提到,人人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的權利與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與其相關的新聞有,立法院大法官提名審查委員會組織及職權行使條例草案獲得跨黨派的聯署支持,對於各法院疏失誤判,為了不影響他人權益,應有冤獄賠償的補救。輻射屋造成的身體健康危害,原子能委員會基於人道立場增列「游離輻射防護法」補助醫療。陳水扁總統任內頒發二二八名譽回覆證書給受難者與其家屬和代表。SARS防疫的後遺症,如疑似病例匆匆火化除了無法追蹤感染源後續的賠償認定也很困難。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扶助草案,未來將編制經費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2003年12月24日台大校長陳維昭昭開記者會對於台大哲學系事件長期蒙冤的無辜人士表達歉意並回覆其名譽,對於未回到台大的教師也給補償。
出版者:
出版者:前衛出版社
數位化執行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運動檔案及文獻之數位典藏計畫
貢獻者:
台灣人權促進會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7-10
格式:
藏品單位:一篇
材質:紙
語言:
中文
關聯:
本篇包含於:2003年台灣人權報告
管理權:
典藏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著作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產物權: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圖檔使用限制:非營利、學術研究使用
後設資料創用CC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作者不詳(2004-07-10)。[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奴隸之禁止)、第五條(禁止酷刑、不人道待遇)、第六條(人作為法律主體之承認)、第七條(法律上之平等)、第八條(基本權利被侵害時之救濟)]。《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e/23/49.html(2015/05/0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e/2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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